3.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关的检验合格,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到当地海事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取得登记证书。渡船必须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渡船识别标志,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长江汽车渡船载运危险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有危险品适装证书并严格按证书所核种类载运,不得载运剧毒危险品。同时,不得与客车、旅客同渡。
4.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渡船船员和渡工适任证书。对年龄超过规定限制的渡船船员(渡工),必须责令离岗。
5.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撤渡建桥工作和农村渡口建设,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同时应逐步撤销公路交通已比较便利的长江和内河客渡。
6.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渡运单位要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
7.渡口经营者和渡船船员要加强对渡口设施和渡船的保养,不超载渡运、不冒险航行、不疲劳驾驶,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8.各级政府要加大检查力度,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渡船,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渔船、农用自备船等非载客船非法载客行为,确保渡运安全。
9.各级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辖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整改。
10.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重点渡口和重点时段及监管任务重的水域,要加强现场监管力量,节假日和客流高峰期,加强巡查和巡航,发现违法渡运及危及渡运安全的行为要严厉查处。
11.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各渡运单位要根据当地渡口和风景旅游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和游船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反应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帮助渡口、渡船和旅游船建立和完善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反应预案,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2.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增强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要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渡运、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13.渡口所在地市(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渡运单位,在交通、安监和海事等部门的指导下,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渡口(“文明平安渡线”)创建活动,切实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创造良好的安全渡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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