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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组织动员、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12月10日到2005年12月20日)。
  主要任务:召开成员单位专题会议,层层动员发动。要把专项整治的精神通过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媒体宣传到渡口、渡船及渔船、农用自备船的相关单位和船员(渡工),不留死角,为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检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2005年12月21日至2006年1月10日)
  主要任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渡船进行全面普查。检查的重点市(县)、区和乡镇(街道)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渡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乡镇(街道)政府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渡口安全管理情况;渡口的设置是否经过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渡船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船舶登记、检验手续,安全适航状况和船龄情况;渡船船员是否符合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渡口码头设施状况;渡口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
  各地根据普查情况,按照一渡一档和一船一档的要求,全面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台帐,并于2006年1月10日前,本辖区内渡口和渡船的详细情况、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附件3)报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撤渡建桥的计划。
  (三)落实整改,全面提高阶段(2006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渡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渡口的设置或者撤销,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前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没有经过政府批准或经整治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原审批手续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符的渡口,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交通已便利的地区,当地政府不应再审批许可增设渡口。
  2.加强渡口的基础设施建设。渡口码头必须具备旅客上下和货物装卸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主管部门、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为过渡旅客建造候船亭或者遮雨、遮阳设施。长江汽车渡口要按照“划区、定线、亮牌”的要求,划定渡运区域、明确渡船航线,设置渡口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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