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执行淘汰用能设备及工艺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4.工业企业节约用电措施和用电考核(电平衡)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国资委)
5.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依法用电、用水情况。(省经委会同省管局、省建设厅)
(三)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销售企业执行国家强制能效标识情况。(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及节水器具推广使用情况。
1.城市节水型卫生洁具应用、销售及推广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2.严厉制止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检查重点用水单位关键部位节水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标情况及水平衡测试情况。(省经委会同省水利厅)
(五)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检定和使用情况。(省经委会同省质监局)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贯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设‘节能篇(章)’规定”执行情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省经委会同省建设厅)
四、时间及工作安排
全省范围内资源节约专项检查集中在2005—2008年进行。
(一)每年1—6月为企业自查阶段。要求各有关企业、设计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主管领导亲自抓,认真、准确、如实地填写相应的登记表(详见附表)以及书面自查报告。
(二)每年7—10月为集中联合检查阶段。由省经委牵头,相关部门及省节能监察中心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年综合耗能万吨以上企业、省级以上设计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器具的生产企业、公用设施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对上一年度已接受过检查的企业,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
对年综合耗能万吨以下、5000吨以上标煤的用能企业由当地经委牵头,相关部门及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共同组成监督检查组,进行检查。
(三)各市(州)将检查结果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报省资源节约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检查材料汇总后,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统一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在2008年年底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资源节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资源严重浪费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在媒体上报道。
(四)各市(州)经委、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活动,并进行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