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
《条例》贯彻落实。
二、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追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安监、工商、供销、质监、交通等职能部门要根据
《条例》精神和工作职责,认真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确保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会同安监、环保、供销等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及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携带、运输和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发放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监督检查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销售网点及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和监督检查,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要加强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五)交通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供销部门要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确定和组建批发专营企业,制订专营管理办法和零售网点布点方案,负责焰火晚会燃放的组织,对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进行初选、统一采购和配送,搞好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配合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