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虽经批准,但严重影响景观、污染环境(构)筑物,限期进行整治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居住在核心景区道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三十米范围内和景观单元内的村(居)民,应当逐步外迁,并依法予以安置和补偿;
第十八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和景区内村(居)民搬迁补偿安置。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第二十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申请建设项目,须按照下列规定选址审批:
(一)建设公路,大型文化、体育、旅游、游乐设施,旅馆,风景名胜区的徽志建筑,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其他建设项目由衡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经南岳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寺观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治安、卫生和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