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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依法批准。其中,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各项由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一)新建摩崖石刻、碑碣;
  (二)修缮文物,拓印碑碣、石刻;
  (三)拍摄电影、电视、制作、安装广告;
  (四)开展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五)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建护坡、硬化地面或者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采伐、移植、修剪林木,挖掘树桩(根),采集种子、药材等林副产品和动植物标本;
  (七)填堵自然水系或者截流取水。
  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立造纸、制革、化工、采矿、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及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二)储存有毒物品;
  (三)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四)开山、采石;
  (五)采伐、损毁珍稀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六)野外生火、烧木炭、烧砖瓦、烧石灰、烧田埂;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八)损毁标志、公告牌、坐椅、话亭、界碑、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踩踏、攀爬、粘贴、刻划、涂污文物古迹;
  (十)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物;
  (十一)其他危害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洗动。
  第十六条 禁止在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景观单元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自由放牧;
  (二)葬坟;
  (三)新建或者扩建除保护性、游戏性基础设施以外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南天门牌坊至祝融峰地段范围内通行机动车辆或者从事经营性的餐饮、住宿、娱乐等活动。
  第十七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整治和拆迁工作:
  (一)对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并恢复植被和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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