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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30日)修改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于2005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9日

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5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由风景游览区和风景复育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风景游览区包括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五岳溪景区、水帘洞景区、卧虎潭景区、方广寺景区、芷观溪景区、古镇景区,其中祝融峰景区、磨镜台景区、忠烈祠景区、藏经殿景区、禹王城景区为核心景区。
  风景复育区是指风景名胜区内除风景游览区以外的用于景观恢复和生态培育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单元按照保护等级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景观单元,景观单元的具体名录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每年向南岳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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