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组建工会”的原则,支持工会继续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真正实现企业发展与工会组建同步进行。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维护职工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支持工会基层组织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制定规定和措施,协助、配合做好工会组建工作。乡镇和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的问题,特别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建筑、水利、交通等行业,要积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各地要支持和关心工会工作,在工会办公、职工文体活动场所、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五、依法强化工会经费收缴力度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的物质保障。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收缴工会经费,是《
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法定权利。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工会的经费、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由其拨款的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工会经费足额上缴工会。推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可以考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对侵占、挪用或者擅自处分、任意调拨工会资产和经费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六、进一步完善工会帮扶体系和劳模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级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大力支持工会举办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要按照“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待遇上从优”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健全劳模疗养、休养制度,逐步建立劳模健康体检制度。对因收入水平低、患病负担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较大的劳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对那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各地可委托工会去做,以更好的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和国家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