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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3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也是我省保障公务员身体健康,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高效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含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
  (二)经省委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省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待遇的现职人员及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实施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省直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列入当年省级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今后将随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当年结余的医疗补助经费,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冲减下年度财政拨付指标。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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