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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集镇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炸鱼、毒鱼;
  (六)禁止采砂、取石、取土、爆破、淘金、开矿和修建各种阻水建筑物;
  (七)禁止进行体育、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八)禁止烧炭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第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除遵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围库造塘、围库造田、投饵养殖、网箱养殖,禁止设置畜禽饲养场;
  (二)除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的环保型工作船只外,禁止其他船只下水;
  (三)禁止其他一切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土保持和水质监测工作,依据流域规划和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资源供求规划,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据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制定株树桥水库保护区防治污染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水源涵养林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水区域内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核心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株树桥水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水区域内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资的监管,防止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水区域内集镇居民的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逐步建设生活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大坝和水体安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和水体富营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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