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行使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行政职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目标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划定核心保护区。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为小溪河源头(上洪七星岭)至张坊镇小河河口。一级保护区为张坊镇小河河口至株树桥水库大坝的水域及两岸水平外延500米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核心保护区为丁家湾水电站大坝至株树桥水库大坝水域及两岸至第一层山脊线以内的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
株树桥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在一级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设立必要的保护区分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和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分别达到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类标准和Ⅱ类标准,其中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还应当符合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株树桥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解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其中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按国家《
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小溪河和水库水体排放污水、废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