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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完成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未完成以前下达安置计划的,今年要一并完成。要纠正只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只接收安置本单位退役子女、拒绝接收其他安置对象等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上级主管部门、系统单位要求减员增效、控制进人为由拒绝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各类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积极挖掘潜力,尽力安置上岗就业,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待遇。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伤残士兵、烈士子女等国家政策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要确保得到优先安置。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对以前接收而未落实工作岗位的,要于2005年10月底以前全部落实岗位;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接收单位要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以前未发生活费的,均以安置介绍信开出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对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困难、要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可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于2005年9月底前缴付有偿转移金。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加大安置工作改革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的办法,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扶持其自谋职业。对于2004年底前退役后仍无法安置工作的城镇士兵和全部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单位的退役子女,一律安排自谋职业。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所需补助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大的少数地方给予适当支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制定,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低于《甘肃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暂行办法》(甘民优〔2002〕35号)的规定。
  要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已由《甘肃政报》印发,我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也将于近期印发。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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