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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三)对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直接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以下方式选择、确认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许可事项可能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
  (二)利害关系人相对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且要求利害关系人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登记。
  (三)利害关系人应按前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送达的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或者公告要求,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四)利害关系人100人以上时,由利害关系人推举50名代表参加听证;代表推举产生困难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抽签等公平、公开的方式产生50名代表。
  第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拟共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组织听证。
  依法应当经两级(含两级)以上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最终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组织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对独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查机构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其他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在本机关中非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中指定,负责听证的具体主持工作。
  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承办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决定;记录人、鉴定人和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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