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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黔府法函[2005]54号 2005年12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效与便民、监督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有关机关对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具体实施。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实施。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有关机关负责实施。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的主要范围:
  (一)是否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否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工作制度;
  (四)是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五)是否在办公场所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
  (六)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七)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期限作出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听证、决定的决定;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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