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黔府法函[2005]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3号)等文件要求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4年至2008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11号)关于完善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05年年底前要制定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办法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在对各地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制定了《
贵州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贵州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法制办
编委办
监察厅
财政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贵州省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办理行政许可,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合法的,应当停止实施,并及时按法定程序报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本机关的名义统一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受理场所公布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公布的事项。申请人要求对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或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统称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决定是否在政务中心设立或不设立服务窗口,设立服务窗口的,应由该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务中心的,政务中心应当统一发布公告,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相关材料的取得方式和途径;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进入政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名称、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七)政务中心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八)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及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