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效益原则: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发改委主要职责: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在项目申请时对贷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安排资金对指定借款人进行补贴,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第八条 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项目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
(四)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个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四)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