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
(五)按管理权限,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六)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七)公示;
(八)与受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入编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
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政策;负责全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对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计划、方案和结果进行备案。各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本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和本系统招聘岗位专业标准的制定,并与本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规范的、相对稳定的招聘制度;要成立与公开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组织,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