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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二。
  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

  附件1:
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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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单位 │ 补助标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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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厕所     │  间  │ 280元  │         │
│(砖瓦结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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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厕所     │  间  │ 150元  │         │
│(土草结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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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个  │ 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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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压水井      │  个  │ 2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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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窑        │  座  │ 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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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窑        │  座  │ 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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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窑        │  门  │ 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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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院墙      │  米  │  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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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座  │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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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        │  户  │ 210元  │ 树木由户主自行 │
│          │    │     │  移植或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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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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