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到的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其他附着物,由各市负责拆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要贯彻节约办工程的精神,原杆线要充分利用,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工程建设单位补助复建、迁建费标准见附件二。
六、建设单位缴纳了上述费用后,各级政府和省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缴纳其它有关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只缴纳中央部分费用,省内部分予以免缴或全额返还。
七、建设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复垦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属于个人的一定要足额结算给个人,不得截留;不属于个人的,由被征地、被用地单位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上述意见执行。
附件1:
零星附着物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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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单位 │ 补助标准│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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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厕所 │ 间 │ 280元 │ │
│(砖瓦结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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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厕所 │ 间 │ 150元 │ │
│(土草结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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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池 │ 个 │ 4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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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压水井 │ 个 │ 2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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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窑 │ 座 │ 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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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窑 │ 座 │ 7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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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窑 │ 门 │ 14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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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砌院墙 │ 米 │ 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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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坟墓 │ 座 │ 1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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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 │ 户 │ 210元 │ 树木由户主自行 │
│ │ │ │ 移植或砍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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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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