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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1)征收精养鱼塘的,按12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8倍计算;
  (2)征收园地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按12倍计算;
  (3)征收其它农用地的,按10倍计算;
  (4)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10倍计算;
  (5)征收未利用地的,按5倍计算。
  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3.青苗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青苗补助费,四类地区每亩分别定额补助900元、800元、700元、600元。
  4.征收土地的排灌设施开发补偿费,每亩定额补助1500元。
  5.有关规费、税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缴纳。征收土地的土地用途变更费按现行标准的低限收取,土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2%收取,但不超过每亩800元。
  6.耕地开垦费。对征收的耕地,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苏中地区(扬州、泰州、南通市)、苏北地区(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市)分别按每平方米9元、7元、5元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7.土地管理费、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开垦费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给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使用。
  (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对于取土坑、弃土(石)用地,在工程结束后,工程项目功能性使用部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其余部分由沿线市、县政府组织复垦,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如下标准定额补助复垦费。
  1.取土坑。取土深度在2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7000元、6400元、5800元、5200元;取土深度在2米以上3米以内的,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0500元、9600元、8700元、7800元;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的,参照征收同类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取土用地涉及耕地的,另按当地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2.弃土(石)用地。四类地区分别定额补助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3.其它费用:取土坑、弃土(石)用地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补助标准执行;取土坑、弃土(石)用地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
  (三)临时用地补助费。补助费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每年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再加上青苗补助费,按占用年限计算。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
  (四)产权归地方所有的线外工程(改移道路、改移沟渠等)用地,按本条(一)款标准所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再办理征地手续。
  (五)征收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助。省包干到市的补助标准为:平房每平方米400-500元,楼房每平方米600-700元,工业厂房(含设备搬迁)每平方米700-800元。其它零星附着物按附件一补助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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