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 2005年11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由工程沿线的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省级投资为主的高速公路及过江通道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等,由省包干到工程沿线各市政府,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二、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
三、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和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取弃土(石)用地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拆迁补助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费列入工程投资。
(一)征收土地费用。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03〕131号文(以下简称131号文)的规定,四类地区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分别为每亩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2000元;安置补助费分别为每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以县(市、区)域为单位统一计算,用被征收的耕地总数除以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平均数。
2.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实行定额补助,按被征收前3年耕地平均年产值为基数计算(四类地区的基数每亩分别为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