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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意见

  4.依法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5.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宣传、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6.依法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人口计生部门运用诉讼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纠纷案件,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违法生育案件和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提高征收案件结案率。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计划生育抵押金和保证金。
  7.依法依纪追究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公务人员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
  (二)村(居)民自治
  1.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在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时要突出计划生育内容,明确村(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规定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目标要求、激励措施等。凡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阵地、制度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
  2.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健全完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成员包括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干部、人口计生专职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负责人。充分利用村计生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构建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到户到人的自治网络。
  3.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县一级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方案;乡(镇)一级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村民自治监督管理办法;村一级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4.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社区管理服务体系。在社区成立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人口计生专职干部、物业公司负责人、社区民警、驻社区代表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各级政府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问题。建立健全社区、企业、非政府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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