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修改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18日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并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