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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要加大对病死禽的监管力度,严禁屠宰、运输、丢弃和食用病死家禽,所有病死家禽要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随意丢弃病死禽只,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引起疫情发生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强制免疫工作力度。按照“不漏一村一户一禽”的要求,全市所有存栏家禽都要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接种,保证所有存栏家禽处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各县、区要立即开展家禽存栏数量和防疫情况普查,及时组织疫苗供应,确保免疫需要。积极教育、引导养殖户加强消毒、通风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时出栏,减少存栏,减轻防疫工作压力。
  要加大依法强制免疫工作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于拒绝强制免疫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以暴力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城区内活禽管理。禁止市区内饲养活禽,宠物、鸟类饲养必须实行笼养,不得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遛放,并实施强制免疫。公园、动物园的珍禽要全部接受强制免疫。近期内,停止广场鸽、观赏鸽、信鸽放飞和宠物鸟类聚集展览等一切有关活动。
  (五)加大检疫和检疫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运输家禽的查证验物工作,对未经检疫和无检疫证明的家禽一律不准运输。对不报检并逃避检疫或拒绝检疫的,按照有关法律给予严肃处理。家禽交易市场、屠宰场一律凭检疫证明进场交易、屠宰。严禁无检疫证明和疫区禽类及其产品上市交易,严防疫病的传播。各级政府要支持动物防疫部门抓好产地检疫和检疫监督工作,切实做到以检促防。
  (六)加大疫情应急处置力度。完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落实保障措施,提高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可疑疫情,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严防疫情扩散、蔓延和染人。
  (七)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传播。把防控禽流感对人的传播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点。卫生部门要完善突发人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搞好医学监测和预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对饲养、运输、销售、屠宰禽类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防护。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监管,防止疫情对人的传播。
  (八)加大防控经费投入力度。市财政已增加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县、区要相应增加防控工作经费,确保防控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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