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整治步骤
为保证专项整治顺利进行,专项整治共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2005年11月25日至12月14日)
主要任务: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手段,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形成声势,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2月15日至31日)
主要任务: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和“附件3”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设区市组织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专项整治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具体工作可由县、区组织实施,设区市政府把关,省上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各地应统一在当地市级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地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省上将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文件要求,及时将我省各阶段的整治情况汇总后报全国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