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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加大城乡劳动力转移力度,抓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十)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村(居)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街道、乡镇、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事务。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在年度全省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改进和完善救助方式,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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