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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在公开的内容上,对行使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要一律如实予以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环节入手,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工作结果等事项,不断丰富和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编制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政务公开的详细目录,分类向社会或在单位内部公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只涉及少部分人和事的事项,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及时向申请人公开;机关和单位内部事务需要公开的,要在机关和单位内部公开。
  在公开的形式上,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和规范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晓、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的政务公开形式。要完善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继续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各类综合或专项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事项范围,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承办部门必须说明理由。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政务公开审核制度。各部门决定任何事项,事先都要对能否公开、公开的时间、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形式提出意见,进行审核,不能公开的要作出说明。
  (三)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政风、行风评议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公开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制度的落实等方面进行评议。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效果不好、群众不满意的,要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部门、单位,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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