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培养锻炼为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派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挂任职
(一)从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企业锻炼。从2005年开始,每年从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区内大中型企业挂职。建立各级经济管理部门挂点联系企业制度,互派人员跟班学习。区直、市直、县(市、区)直经济管理部门,拟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缺乏企业工作经历的,要先安排到企业挂职锻炼。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挂职,挂企业的中层副职以上职务(如,企业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层副职、部门经理助理等),挂职时间一般为一至二年。干部选派、下派到企业挂职或跟班学习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参与。
(二)加强新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到基层锻炼工作。区直、市直、县(市、区)直经济管理部门录用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上岗前统一安排到企业锻炼一年,作为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试用期(已经安排在企业锻炼的,不再安排到乡镇锻炼)。试用期间,工资由录用机关同级财政统一支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为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不能按期正式录用的,可延长在企业工作一年,也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改派到乡镇工作,与下一批录用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一并考核;连续试用两年仍不被正式录用的,取消其公务员资格。
(三)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发展、创业和服务。下派到企业挂职的干部,确实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在挂职期间表现突出,其本人愿意的,挂职期满后可安排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党政机关干部到企业任职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事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加强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下派到企业锻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下派到企业的干部,要安排他们参与企业相应层面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活动。下派到企业锻炼的干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处理好企业与地方、企业与政府及部门之间的关系,要协助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加强党的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努力在实践中多创佳绩,积累经验。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挂职期间,还是挂职期满离开企业后,都要严守商业秘密。要严格执行挂职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挂职期间,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原单位不得免去其原任职务,其工资、医疗、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生活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开支的差旅费用及其他活动经费,由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