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住房结构,改善住房供应
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市场需求,根据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住房市场化的要求, 科学编制城市中长期住房市场规划和年度住房开发建设供应计划,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以满足不同收房居民家庭的住房需要。近年来暂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城市要迅速恢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合理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建设单位利润要控制在3%以内。有关具体要求必须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于以明确,并向社会公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州、县(市、 区)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办法解决。要努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建立以住房租金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及租金减免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对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面宽的市、 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 要将解决城镇廉租住房的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防止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各地要坚决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精神及省有关规定,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从稳定住房价格的实际需要出发,强化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按规定上报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审批下达。对住房价格涨幅较高的城市,要及时调减拆迁计划,并在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审批时予以削减, 以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减轻市场压力。
四、明确优惠政策标准,严格税收征管
各市、州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合理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要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大对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审核、税收征管等环节,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认定。 要从严掌握。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其它各市 (州)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o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L 2倍以下;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并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区各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