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由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需要缴纳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纳入征地拆迁费用预算。房屋拆迁户安置的新宅基地,地方政府要按照乡(镇)、村的规划统一调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尽量不占用耕地。
4、临时用地。在工程建设中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事先向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使用土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或地面附着物。临时占用期满后,要依法做好土地恢复工作。
(二)征占用林地的管理
1、铁路建设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须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森林采伐手续。依法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征地拆迁费用预算。
2、移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林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制定保护措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如需临时占用林地,应事先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范围使用,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水利设施恢复及水土保持工作
1、铁路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时,按规定报有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按规定作价补偿。
2、水土流失防治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征地拆迁费用预算,工程竣工时,必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技术评估和竣工验收。
3、工程建设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或需拦河、跨河的,建设方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监管
1、武广、武合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政府向省客运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铁投公司”)注入的资金、省地税局统征的三项税费和银行贷款实行专户集中管理。银行贷款以省地税局统征的三项税费采取即征、即返、即还的方式偿还,即省地税局统征三项税费、集中入库后,省财政厅按月据实划入财政专户,按季度偿还银行贷款。
2、武安增二线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铁道部的补助资金和省地税局统征的三项税费,作为专项资金按程序转到省铁路办征地拆迁资金帐户,再按有关规定分解拨付到各县(市、区)支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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