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鄂政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精神,为了促进我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当前出口退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坚持中央、省与市(州)县(市)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省与市(州)县(市)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原核定的各地2003年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在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内,出口退税由中央财政100%负担;超过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由中央、省、市(州)县(市)按照92.5∶2.5∶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市(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所辖行政区(恩施自治州为8个县市)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各地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