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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意见

  2、制订改造规划。结合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加强绕越公路和绕城公路之间区域的规划控制和管理,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城中村”改造规划必须坚持整体性、前瞻性、科学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城中村”改造中的相互衔接。科学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征地拆迁计划,切实做到拆迁总量与城市建设总规模、城建资金总盘子的大致平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
  3、加强土地管理。对“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土地,可参照外地做法,依法变更为国有土地,并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其中农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用手续。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按宁政发〔2004〕93号文件进行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并按宁政发〔2004〕100号文件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对于保留的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事业用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按划拨用地直接确认;对应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工业企业和经营性项目用地,在按规定程序补办出让手续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认给使用单位。“城中村”改造中经营性用地,符合土地储备运作条件的,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区政府统筹运作。
  4、多方筹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运用市场化运作手段,吸引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民间资本和外商等各类开发主体参与“城中村”改造。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拍卖领导小组按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缴入市财政局资金专户。“城中村”土地出让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集中管理,主要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市、区两级财政应根据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对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5、妥善处置资产。按照《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尽快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理核实,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群众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办事、维护权益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清产核资结果和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在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以其他方式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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