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名称符合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
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 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3)。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六条。
(二)变更登记: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 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原件1份) ;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 1份,理事签字,单位 盖章);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 复印件1份, 验原件 );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见附表4);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 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原件 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 1件)。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
二十二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见附表3,表格代码:2110)。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4,表格代码:2111)。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
十一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
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 5月31日前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三条。
附表 1
编号: 210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单 位 名 称
登 记 证 号
登 记 日 期
代 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应认真填写,所填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16开纸。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16开纸的附页。
┌─────────┬────────────────────────┐
│单位名称 │ │
├─────────┼────────────────────────┤
│住所 │ │
├─────────┼─────────┬────┬─────────┤
│电话 │ │邮编 │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电话 │ │
├─────────┼────┴────┼────┴────┼────┤
│从业人员数 │ │其中执业人员数 │ │
├─────────┼─────────┴────┬────┼────┤
│业务主管单位 │ │电话 │ │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日期 │ │
├─────────┬────┴───────────────────┤
│宗旨 │ │
├─────────┼────────────────────────┤
│业务范围 │ │
├─────────┴────────────────────────┤
│举办单位情况 │
├────────────────────────┬─────────┤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举办者情况 │
├────┬────┬────┬─────────┬────┬────┤
│姓名 │出生年月│政治面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领导成员情况 │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人事关系│职务及职│政治面貌│电话 │
│ │ │ │所在单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设机构 │
├─────────┬────┬──────────────┬────┤
│机构名称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本设备、设施 │ │
├─────────┼────────────────────────┤
│开办资金数额 │ │
├─────────┼────────────────────────┤
│验资单位 │ │
├─────────┼────────────────────────┤
│开办资金来源 │ │
├────┬────┴────┬───────────────────┤
│住所情况│产权单位 │ │
│ ├─────────┼───────────────────┤
│ │用房面积 │ │
│ ├─────────┼───────────────────┤
│ │租(借)期限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
├─────────┬────────────────────────┤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受理意见 │
│见 ├────────────────────────┤
│ │承办人: │
│ │ 负责人:年 月 日 │
│ ├────────────────────────┤
│ │审核 │
│ ├────────────────────────┤
│ │负责人:年 月 日 │
│ ├────────────────────────┤
│ │批准 │
│ ├────────────────────────┤
│ │年 月 日 │
├─────────┼────┬────┬──────────────┤
│登记证号 │ │领证日期│ │
├─────────┼────┼────┼──────────────┤
│领证人签字 │ │发证人签│ │
│ │ │字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