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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及依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第七条 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最后应形成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处理意见或决定的案件,应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参会人员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或主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领导批准、签发。
  第十条 对重大案件集体进行讨论,应进行会议记录并撰写《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纪要》,记录和纪要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经主持人审查同意后正式形成。
  记录和纪要均应如实反映现场讨论的真实情况以及形成的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形成一致意见或决定的,也应在记录和纪要中如实反映。记录和纪要应归入本案案卷。
  第十一条 如因工作需要查阅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应经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经同级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参加或者列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对案件讨论有关情况必须保密,对因泄密者而造成重大后果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徽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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