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民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根本保证,也是搞好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在土地流转中,必须始终坚持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能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变、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不能变。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土地流转制度。
(二)坚持依法流转、规范运作。土地流转必须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损害农民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三)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利益。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形式的选择、流转收益的协商确定等,由流转双方自主决定。坚持有偿流转,受让方应对土地转出户给予合理经济补偿,流转收益归土地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补偿应充分考虑土地的增值效益和农户的切身利益,长期流转应商定分时段价格。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水平、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程度和农民在二、三产业的收入状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既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也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既要积极推动,又不能搞“一刀切”,切实保证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互 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同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土地流转方式。
(一) 出租。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二)转包。即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三)入股。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股份合作社等形式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