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落实相关政策,实施资源节约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等方面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开展资源节约的积极性。研究落实激励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环保设备(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充分运用价格等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按照《
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要求,大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并将节能、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资源节约共性技术开发、重点示范和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投资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安排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必需的工作经费,支持节能监察(测)中心等有关机构的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增强监控手段,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资源节约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资源节约服务体系。一是建立政府机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要带头节约资源,降低费用支出。按《
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和要求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倡导绿色消费。二是建立资源节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资源节约监察(监测)机构和矿产资源、水资源管理监督机构的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和电平衡、水平衡测试,促进节能节水工作。三是完善资源节约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节约资源的调节作用,研究和探讨超限额使用能源的价格问题,促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主体自觉节约资源。四是省建立专项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综合利用。五是建立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机制。六是创新土地、矿权、水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拍卖出让制度,积极探索和试点工业用地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市场化配置的新路子、新方法。大力培育和不断规范矿权市场,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市场配置的新机制。七是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及时发布各类资源节约信息,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全方位信息服务。八是建立资源节约激励机制。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先进单位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五)加大企业技术进步力度,促进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一是围绕企业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节能、节水、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废水资源化及“三废”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和示范项目,争取一批项目列入国家专项。抓好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资源节约整体水平,促进全省资源节约活动目标的实现。二是加快技术创新,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领域,重点支持大宗工业废弃物、共伴生矿和尾矿渣、开发煤层气等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点解决能源、原材料工业开发带来的粉煤灰、煤矸石、黄磷渣、磷石膏、硫石膏、电石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的规模化综合利用问题,提高利用水平,形成新的产业,缓解环境压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三是大力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重点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冷凝水回收、高(焦)炉煤气回收、污水“零”排放、利用工业废渣高掺量生产建材产品等一批先进适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