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一)听证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二)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证据、理由;
  (七)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改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听证:
  (一)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四)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五)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由办理听证本局负责人或者听证主持人决定。
  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应当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本局对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事项,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或处罚的决定;未经听证程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局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