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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告知书无法送达,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告知的,采取公告告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告知。
  第十一条 本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本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等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本局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局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先提出,由本局审核后确定。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公众旁听。
  第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宣布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工作人员提供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理由,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申辩和质证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有关听证参加人征求意见。有关听证参加人可以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在听证活动中,听证主持人应当维护听证秩序。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场。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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