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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针对各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各市近期内一时没有办法组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可与当地的消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联防协议,并加盖消防队伍公章。协议也可作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急救援组织基本条件(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一)编制不少于12人,且必须是专职救援队指战员;
  (二)必须有两名以上救援指挥员,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保证有值班小队;
  (四)应急救援队伍应分工明确,建立健全救援指战员各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指战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指战员年龄不能超过45岁,应能够佩带氧气呼吸器,具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灾组织指挥能力,并经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二)救援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新招收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救援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或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四)新队员入队前经过1个月以上的救援基础知识培训,再经1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救援队员。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技术装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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