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各设区市对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经验进行总结,于2007年8月底完成整改总结工作,9月10日前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和总结情况。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向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并向全省通报。
四、几点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部、监察部高度重视此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监察周期长、范围广、力度大。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省建设厅和监察厅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厅长李子青同志任组长,监察厅副厅长岳崇、驻建设厅纪检组组长侯龙、建设厅总工程师张孝成同志任副组长。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驻建设厅监察室的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2、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
各地应当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积极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把城乡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市、县及规划主管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切实解决;对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严肃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陕西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