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市、县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
我省2005年11月至2007年12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部署、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5年11月—12月)
各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于2005年12月10日前成立本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各设区城市要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查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针对监察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制订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实施办法,包括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内容,于2005年12月15日前报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于12月31日前将我省的有关情况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二)落实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
各市、县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于2006年6月20日、12月20日和2007年6月20日前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自查和整改情况。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于2006年9月进行一次抽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进展缓慢和不力者予以批评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