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贯彻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5]1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委)、监察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制约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为了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精神,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和失职、渎职,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效率不高和违规办事,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权力的监督制约,积极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二、效能监察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编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和《陕西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陕西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