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我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已完成自查、普查工作,目前已进入整改阶段。从前段工作情况看,我市小煤矿的回采率较高,达到85%以上,但部分大矿回采率较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
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我市的优势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市的优势矿种铝土矿、锶矿、锰矿、岩盐、钡矿、煤、硫、铁矿、地热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市国土房管局要对我市优势矿种的开采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对这些优势矿产的综合利用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6.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实行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要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生产规模为1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将逐步有序合理整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