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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方税务局等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一节 信息服务

  第八条 全市国税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第九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图、办税时限、各项涉税审批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等,通过办税服务厅(室)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
  第十条 通过开展税法知识讲座、免费辅导或者召开办税人员例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办税程序、表证单书使用等涉税事项进行宣传和培训辅导。
  第十一条 对近期工作动态要以简报、动态、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布,以便纳税人了解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定期定额户征管工作规定,按时在办税服务场所和集贸市场公示双定户定额,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税务网站上公示以供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按《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对涉及多位当事人同时申请同一排他性事项的,应将审批结论告知当事各方,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完善公告制度。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信用等级,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的相关欠税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相关信息等在报刊、纳税服务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不得泄漏纳税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与纳税事宜无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税流程、文书资料等涉税事宜发生变化,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以合理方式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其中事关特定纳税人权利、义务重大变化的,其告知事项应适用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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