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2005年、2006年两年时间将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所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一次性全部分离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商定。
(二)资产移交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三)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地方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经费承担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所需经费补助,按移交时间在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与省财政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1、过渡期内各企业承担的经费比例,由省财政厅区别企业实际承担能力,根据2002—2004年3年企业财务决算分别核定。即:2002—2004年,年均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承担5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5000万元的承担30%;年均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承担10%;亏损企业不承担。
2、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和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过渡期结束后,由省财政按核定基数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3、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完成后,省财政相应调整有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补贴。
(二)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职工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政策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3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仍由企业负担。
五、目标和步骤
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所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