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
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企业公平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市州及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又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四)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分离对象
省属工业企业、2003年起下划省属工业企业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市州或县区市政府管理。
企业医院、中专、技校、幼儿园、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三、分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