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农委:负责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组建由兽医学、实验室检验、兽医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救治队伍。落实染疫动物的隔离、救治或者扑杀措施,会同卫生部门搞好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动物的隔离观察及实验室检测,有效防止动物传染病向人群的传播和扩散。
(三)市科委:负责指导本市科研系统各类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预防控制、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四)市环保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重点单位或相关重点部位进行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发生病原微生物感染或泄漏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做好现场封锁和交通疏导工作,对不予配合者,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教委:负责本市各类学校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七)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传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出入境时,应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向卫生部或者农业部通报,并向联合工作小组备案。负责本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八)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系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九)市质量技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体系、监测体系和预防体系。
(十)市工商局:定期将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涉及生物制品及生物技术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提供给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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