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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第七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八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受理服务窗口,方便许可申报。
  第九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编印行政许可申办指南,在本机关网站、受理服务窗口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相关信息。
  第十条 许可实施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
  许可实施机关应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表格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许可实施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许可实施机关无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或向申请人发送电子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根据实施办法中的申请材料目录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申请材料目录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场办理受理手续。
  许可实施机关提出补正要求,应出具盖有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许可实施机关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合格,但可通过修改补正的,应及时在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出具修改意见书,意见书应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应注明材料修改的合理时间。
  申请人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实施机关的承诺时限内。
  第十四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严格按承诺的许可时限办理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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