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四、验收内容
1.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应当编制好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2.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3.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4.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情况。
5.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情况。
五、决算审计
项目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使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其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六、验收组织
重庆市经委是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
1.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以下的区县和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的项目,由有关区县经委和控股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2.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组织验收。
七、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企业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附件1),验收组织单位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验收组织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
2.验收小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有关部门单项验收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并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意见。
3.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意见做出验收鉴定,并向企业发出《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2),区县经委(控股集团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的竣工验收还应将相应材料报重庆市经委备案。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八、验收有关问题处理
1.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将不再安排新的资金项目,并对责任人提出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