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5]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是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自1998年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发展不平衡,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推动我省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