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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扩大经营范围,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可从事各种规模的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营销、运输、贮藏、信息、技术、培训等各种经济活动,还可根据其成员的生产经营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地膜、种子、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申请从事粮食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农业产业化扶持等项目,积极参加各种农业和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逐步成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市场主体。
  四、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壮大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其中省财政预算资金不少于500万,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的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息各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五、落实税收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动物配种、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及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办的加工、流通等企业,凡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都应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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